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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资学院校内个人住房出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14-05-20   后勤处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规范校内个人住房交易买卖,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教职工出售校内拥有的自主产权住房之前,应到学校后勤管理处房管部门登记买卖双方的家庭和个人准确信息,填写《职工住房出售申请表》售房信息由学校房管部门在校园网公示,并告知售房人,同等条件下本校教职工具有优先购买权;凡教职工与学校签有协议的住房,协议期满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出售。 

第三条 教职工出售校内个人住房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产证;

(二)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三)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买房人有关家庭和个人相关信息。

第四条 教职工之间进行房屋置换的,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商谈,双方达成置换意向后,须先到学校后勤管理处房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方可置换调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内个人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房屋产权共有人中有不同意出售意见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其他不宜出售的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将校内个人住房出售或交换后,不得再向学校申请住房。

第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将校内个人住房出售的,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持有原住房的教职工应在三个月内,告知其购房户有关规定,并与购房户一同或分别到学校后勤管理处房管部门补办相关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对所售房屋的供水、供电实行限制。

第八条 教职工拥有的自主产权住房,可由本人子女继承,但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到学校后勤管理处房管部门登记。子女出售所继承的校内住房,按本办法第二条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职工住房出售申请表

 

 

 

北京物资学院

2014520

 

 

 

 

 

 

 

职工住房出售申请表

 

年  月  

买房人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人数

买房用途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职业

居住成员

(姓名、单位与本人关系)

卖房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职称

工作单位

房屋位置

户型

建筑面积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1.本人自愿出售上述住房,遵守《北京物资学院校内个人住房出售管理规定(试行)》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2.本表所填内容真实、可靠,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后勤管理处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1.此表复印转保卫处登记住户信息。2.凭此表到后勤综合服务区更换电卡、燃气卡等。

3.非本校职工的买房人需持表办理相关物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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